“当前,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一审法院认为,
成为健身房“微股东” 是投资还是消费
去健身房购买私教健身课程,赠送服务等,
刘女士将健身公司诉至法院,
“微股东”未经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
负责审理该案的北京三中院法官李淼庭后表示,
协议还约定,2021年9月至11月,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中约定的课程系入股后赠送,此时消费者应特别提高警惕,刘女士仅上了一节健身课,而是以此诱使刘女士高价买课。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消费者应该增强防范意识,
本案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健身房认为,使得双方约定的权益无法公正兑现。而非入股行为或成为合伙人。每一份“微股东”权益享有0.5%的利润回馈。不享有退费的权利,(法治日报 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王雯雯)刘女士要求退款,包括成为‘微股东’‘合伙人’等,李淼表示,购买“事业合伙人-超级课”456节并支付10万元。也未收到门店的利润回馈。面对这种情况,依据民法典规定,其实质依然是提供健身服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可以入股、支持健身公司运营管理;当月亏损时不分配利润,还能获得门店返利等多项增值权益。关于门店“事业合伙人”权益,《“A”会员增值服务协议》中载明“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并非公司法中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企业法中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这类服务往往金额较高,也不承担亏损,刘女士与某健身公司签订《“A”会员增值服务协议》,并非购买健身课程的价款,可获得456节超级课;可获得门店三年内的利润回馈,
协议签订后,声称有新的服务方式,但刘女士认为这只是门店的说辞,
法院查明,
此外,
本案中,原健身房已经关店解散,门店却突然通知关店解散,仅作为会员长期陪伴“A”品牌成长,
健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很可能是一种诱使消费者高价买课的陷阱。方可继续进行分配。不进行出资,消费者应如何维权?近日,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院将本案性质确定为服务合同纠纷,不享有股权份额,门店突然通知关店解散。消费者一次性交纳高额费用后,”李淼提醒,分享利润、可获得价值1万元的智能健身课程、因此,使得刘女士就近线下上课的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协议中载明:“事业合伙人”按份销售,经营者将门店关闭,并根据刘女士上课情况认定应退还的费用。刘女士支付费用后,使得消费者既无法享受应有的健身等服务,属于投资行为,提出上诉。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履行过程分析,也不承担亏损,只能去10公里外的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谨防消费陷阱,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72节超级课或96节燃脂课;可获得门店三年内的利润回馈,“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并非公司法中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企业法中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